卖自住房的25万、50万免税额,到底怎么算?

钱姐

大家好,欢迎回到跟我一起来谈钱!咱们这个频道的观众,财商都比较高,所以或多或少都知道,在美国,自住房增值以后卖掉,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。大家都说“25万免税”或者“50万免税”,不过这里面还是有一些细节的。所以今天咱们来详细聊聊这个话题。

三个条件,必须同时满足

IRS允许单身的纳税人在出售自住房的时候,从收益里扣除最多25万美元,剩下的收益才交税;如果是夫妻合报,这个数是50万。但它有三个条件,必须同时满足,注意,不是“或”,而是“和”的关系:

第一,从卖房子的时点(以过户那天算)往前数的五年里,你至少有两年是这个房子的业主(owner)。

第二,从卖房子的时点往前数的五年里,至少有两年,这个房子是你的主要住所。

第三,从卖房子的时点往前数的两年里,你没有用过这个免税规则。

几个需要说明的细节

第一,咱们中文说的“自住房”,英文说的是primary residence,所以其实应该叫“主要住所”。如果你有两处自己住的房子,一处平时上班住,一处是度假屋,平时度假屋也不出租,也不放到Airbnb上,说起来也算自住,那度假屋能用这个规则吗?不行,因为它不是你的主要住所。

第二,你在过去五年里要当两年业主,也要把这个房子当主要住所住两年,那这两个“两年”,必须是同一段时间吗?不一定。

比如在过去五年里,头三年你是租这个房子住的,到第三年末,房东要卖房子,你就直接把它买了下来。但过户以后,你反而搬走了,没有继续住,自己当起了房东,又把它租给了别人。又租了两年以后,你决定卖房子。这样,头三年这个房子是你的主要住所,但你不是业主,只是个租客(tenant);后两年你成了业主,但这又不是你的主要住所了,因为你搬走了。这样,符合免税额的条件吗?

答案是可以的。IRS的原话是,这两个“两年”不需要是同时的(concurrent)。不过要注意一点:后两年出租期间,如果你计提了折旧,卖的时候折旧的那部分要单独按最高25%的税率交税,不能用这个免税额抵掉。

那这两年,不管是当业主还是当主要住所,需要是连续的两年吗?比如卖房前的五年里,你一直是房子的业主,但没有连续住:第一年住,第二年搬出去,第三年又搬回来住,第四年又搬出去了。这样可以吗?答案是,也可以。因为税法没说这两年要连续,原话是不需要连续(consecutive)。

第三个规则,就是过去两年里没用过这个规则。比如你四年前买了房子A,自住了两年,然后卖了,卖的时候因为增值了,用了这个免税规则。之后你马上无缝衔接,又买了一套新房子,又自住了两年,到现在又要卖了。你能再用一次这个规则吗?可以,因为距离上次用已经满两年了;但如果距离上次用还不到两年,就不能再用。

算一笔账

那用数字算一下。比如一对夫妻现在要卖自住房,这套房子已经买了、住了很多年,当时买的时候是30万,现在卖了90万,收益60万。因为满足那三个条件,所以有50万的免税额,也就是说,增值的60万里,只有10万需要交税。

交什么税呢?长期资本利得税(long-term capital gains tax)。也就是说,这10万跟你卖一只长期持有的股票赚了10万,税务处理是一样的。假如税率是15%,那卖这套房子就需要交1万5的税。

(当然,实际计算的时候,你的成本不光是当初的买价,还可以加上这些年做的装修改良(improvements)、买卖时的过户费用和中介佣金等等,所以实际要交税的收益,可能比这个更少。)

免税额,几十年没涨过

其实这几年房子普遍贵了,一旦基数大了,涨幅的绝对值肯定也跟着上去了,比如一套150万的房子涨到200万,是很有可能的。

以前房子普遍便宜,都是二三十万的时候,老百姓的房子一般不会涨超过50万,也就是说,大多数人的房子增值,都不会超过这个免税额,你基本可以把它理解成“自住房增值不用交税”。但现在通胀厉害,这几年房价也涨得厉害,而这个免税额从1997年定下来以后就一直没调过,税法也没有调高的意思。所以慢慢地,卖掉自住房还要交一笔税的情况,比以前多多了。这也是没办法的事。

好了,今天这期就到这里。喜欢这期话题的观众,请帮我点个赞,咱们下期见!

钱姐

CFA、CPA,在纽约的金融行业、对冲基金工作过十多年,待过四大、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。YouTube 频道「跟我一起来谈钱」主持人。看看我的书 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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